为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南京将在全市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并印发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
这些情形将被除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通知》在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除名范围、实施程序、除名后果、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其中除名对象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通知》首次将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纳入除名范围,充分释放名称资源的同时,再次加强对已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信用约束,倒逼企业履行法定义务。
除名程序规范高效
除名的程序包括梳理名单、除名告知、提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拟除名名单,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通过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被除名主体有六个月修复期
《通知》对于被除名主体提供六个月的修复期,为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径。被除名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履职需要、债务纠纷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名称的,自除名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被除名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除名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已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完成歇业备案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决定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通讯员 宁市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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